第二条

有效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