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有效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主体予以训诫或者罚款:(一)虚构债权,虚假申报,或者主张虚假的取回权、抵销权的;(二)明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仍然在破产程序外向债务人及其近亲属追索债权或者违法取得债务人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的;(三)恶意串通滥用表决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