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一节 遗产破产程序第一百五十一条有效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申请人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的,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一)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二)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和继承、遗赠、遗嘱事实;(三)遗产性质、种类、数量。继承人申请遗产破产应当说明是否放弃继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