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一节 遗产破产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有效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继承人的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共同破产申请。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继承人可以提出共同破产申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