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咨询辅导和债务清理第十条有效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前,应当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申请咨询辅导。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根据债务人具体情况和需求,在收到债务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咨询辅导报告,依照本章规定启动债务清理的除外。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进行咨询辅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