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