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合理组织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加强城市公共供水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统筹推进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形成娘子关泉、龙华河等多水源供水格局,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