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