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