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