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水源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十五米、城市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水源架空线路垂直地面两侧各五米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掘、修建建(构)筑物等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程序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