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取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故意损坏取水用水计量设施,不得阻挠抄表计量,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水用水有关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