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