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医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