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