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