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和加工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提供平台和服务,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经营者到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主产区开展优质粮食种植、收购、储存和加工等业务,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调剂品种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