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和加工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