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四条有效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政府粮食储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一)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政府粮食储备应急;(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动用政府粮食储备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恢复库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