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市规划资源、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