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沟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况,协助配合解决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