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质条件以及地面沉降的发育和危害程度,制定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编制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