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