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支持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市和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对浦东新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不纳入药品(耗材)收入所占比例、药品品种规格总数、采购比例限制等考核。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