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浦东新区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市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并按照职责对相关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