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
(五)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对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七)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