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