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餐饮服务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