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检测,依法履行环境影响备案手续,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市电信管理机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与电磁辐射有关的科普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