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共建共享。已有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基础设施,应当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用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
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机制,推动市政、交通运输、电力、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与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资源整合与协同发展。
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积极探索适用于不同场景的共建共享模式。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