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