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筹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内容,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载明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具体地块、建设类型、规模和控制要求,并征求有关部门和所在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出让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具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配建类型、建设规模、设置要求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审批文件中载明。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确定的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