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文物所在地的文旅行政部门报告,文旅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派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文旅行政部门发现文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