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保护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