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进非遗传习所、展示馆建设,完善非遗保护项目、传承人、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承体系,促进活态传承。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