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提高举报、投诉办结率,提升群众满意度。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举报人、投诉人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