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志愿者等群体中聘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市民巡访团,采取巡查巡访、文明劝导、收集情况、听取意见等方式,记录巡访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问题反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