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本辖区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