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