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