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用水定额标准、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水价调节机制。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