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规划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