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与其他专业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原则,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热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