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二)热源生产企业,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