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而向供热经营企业提出检测要求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居民热用户室温检测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供热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人、热用户三方参与测温;
(二)在测温时门窗应当关闭30分钟以上;
(三)使用测温表测温的,测温表应当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5米处,测温时间应当在十分钟以上,得到的稳定读数为有效温度;
(四)使用测温枪测温的,应当在所测房间的非冷山墙面分上、中、下各取一点测量温度,所得到的读数平均值为有效温度。
检测结果由供热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人和热用户三方签字确认。热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经营企业未能及时检测、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
供用热双方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委托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