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终端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居民用户在符合城镇供热规划要求基础上,能自主选择供热企业和供热方式的,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价格法开展定价行为,供热价格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供热成本进行监审,由发改部门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