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向供热经营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