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零时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向社会公布,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推迟或提前停止供热。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