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零时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向社会公布,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推迟或提前停止供热。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