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资源优化、便民利民的原则,构建以公共停车设施和专用停车设施为主,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与城市交通体系相协调的停车系统。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