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停车管理、停车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车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停车管理、停车服务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